16 某甲見乙從丙持有之手提包取走手機,以為乙正在竊取丙的手機,乃上前猛拉乙一把並順勢取回手機交 還丙,事後證明:手提包和手機都是乙所有,乙並未竊取手機,乙雖受甲之暴行但未致成傷。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加暴行於乙,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1 款之規定處罰,但如得論以過失加暴行於乙,則不 得罰以拘留,且得減輕處罰
(B)甲雖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1 款加暴行於人之規定,但因符合同法第 12 條正當防衛之規定, 得阻卻違法
(C)甲雖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1 款加暴行於人之規定,但因屬誤想防衛,得阻卻故意,又因本條 不處罰過失行為,故不罰
(D)甲雖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1 款加暴行於人之規定,但因符合同法第 13 條緊急避難之規定, 得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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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1), B(395), C(1237), D(425), E(0) #2510788
統計: A(2201), B(395), C(1237), D(425), E(0) #2510788
詳解 (共 6 筆)
#456173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甲對乙為誤想防衛,以為丙正面臨不法之侵害,主觀上有防衛意識,客觀上沒有不法侵害,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類推適用過失犯,惟違反本法處罰過失犯不能罰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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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353
新修正為警察機關處分
第 87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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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159
誤想防衛的行為人是否會受到處罰?
目前多數見解認為,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雖然有故意,但因為誤想防衛是一個特殊情況,也就是行為人並不是真的想要犯罪,只是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想法而剛好做出符合構成要件的防衛行為,因此就結果來說,頂多論以過失犯,不會真的依故意犯的標準來處罰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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