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立遺囑遺贈乙花瓶一只,其後又與丙訂立以丙結緍為條件將該花瓶贈與丙之契約。丙於甲生前結婚。何人得請求交 付該花瓶?
(A)乙
(B)丙
(C)乙、丙二人共同請求
(D)乙、丙均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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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740), C(36), D(20), E(0) #1274603

詳解 (共 3 筆)

#1343632
遺贈部分的生效條件是在贈與人死亡時開始,, 
民法第1202條說明: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 
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 
故,甲雖先立遺囑贈以花瓶,但該花瓶已於甲尚未死亡前贈與 
丙,既贈與丙,則為丙之財產,當然與甲再無關係,故花瓶不能稱 
為甲之遺產,而抗辯為遺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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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455
依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又稱後遺囑優先原則。牴觸是指前後遺囑互不相容,前後遺囑是否有牴觸應視其客觀外在內容是否有歧異。此乃是尊重遺囑人最終意思之法制度,若有二時日不同之遺囑時,以後遺囑為優先,乃當然之理,此即所謂「後遺囑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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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8999

簡單說:甲生前訂立遺囑,先後為先乙後丙。甲死後之遺產,由丙繼承——法律規定後者。


生前訂立之遺囑契約,被繼承者死後由繼承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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