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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別: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110349 | 科目: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組別: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110349

年份:111年

科目: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16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C)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D)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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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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