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22條之二第一項:以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時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16 X 上市公司係一從事被動元件生產之電子業者,該公司總經理 Y 於 5 月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