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製程安全評估及施工安全評估訓練之機構應於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前報經地方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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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7), B(2300), C(203), D(2347), E(0) #1595049

詳解 (共 2 筆)

#5084349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一、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六)。
二、教育訓練課程表(格式七)。
三、講師概況(格式八)。
四、學員名冊(格式九)。
五、負責之專責輔導員名單。
前項訓練課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術科實習應於日間實施,學科得於夜間辦理。但夜間上課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惟不得超過午後十時。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內容有變動者,訓練單位應檢附變更事項之文件,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可開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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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0426
第 21 條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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