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得提起復審
(B)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認為不當者,得提起申訴
(C)不服復審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D)不服申訴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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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60), C(166), D(2700), E(0) #246582
統計: A(96), B(60), C(166), D(2700), E(0) #246582
詳解 (共 4 筆)
#322562
D 保訓會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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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613
是提起 再審議 還是 再複審? 好像沒有再複審吧? 0.0
§94: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行政訴訟),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一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94: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行政訴訟),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一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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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45
沒錯但是也有另一選擇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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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47
(C) 不是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再複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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