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刑法規定,有關「緩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刑之宣告確定者,一律撤銷緩刑宣告
(B)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宣告
(C)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為之
(D)除另有規定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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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4), B(74), C(120), D(95), E(0) #3024704
統計: A(484), B(74), C(120), D(95), E(0) #3024704
詳解 (共 2 筆)
#5874761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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