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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依民法規定,非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如郵局信件),於何時生效,係採:
(A)到達主義
(B)瞭解主義
(C)發信主義
(D)表意主義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Perry Yang 高三下 (2018/03/09)

157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2F
金鼠喜 高二下 (2019/12/19)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3F
洪國桓 高三下 (2023/02/17)

民法第95條:

1.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2.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16.依民法規定,非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如郵局信件),於何時生效,係採: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