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民大會幾已被「虛位化」,其原來之職權亦幾乎全數移轉至:
(A)立法院
(B)總統、副總統
(C)行政院
(D)平均分散於以上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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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05), B(41), C(221), D(630), E(0) #136593
統計: A(7205), B(41), C(221), D(630), E(0) #136593
詳解 (共 2 筆)
#1383685
國民大會的職權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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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957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1947年),國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隨後國民大會之職權作了多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民大會自2005年凍結之後,上述職權已經分別轉至國會(立法院)、憲法法庭(司法院),修改憲法增修條文須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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