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之敘述何者為非:
(A)即時監控區城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
(B)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C)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D)受理紧急醫療救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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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0), C(0), D(1), E(0) #2716420
統計: A(8), B(0), C(0), D(1), E(0) #2716420
詳解 (共 1 筆)
#5321312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C)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D)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B)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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