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2 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
16.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依銀行法規定,至少應指撥相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