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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2年 - 2003司法考试(卷三)#11062 | 科目: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2年 - 2003司法考试(卷三)#11062

年份:92年

科目: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16.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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