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無著郵件需經何單位招領掲示1個月?
(A)投遞郵局
(B)郵件處理中心
(C)原寄郵局
(D)招領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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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44), C(2048), D(279), E(0) #708043

詳解 (共 3 筆)

#158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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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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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著郵件需經原寄郵局招領掲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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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
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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