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自己的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為債權擔保。一年後,甲已經陸續清償完對 乙的借款,乙卻不願塗銷 A 地的抵押權或給予甲清償證明。甲向乙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基礎為何?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 侵害除去請求權
(C) 侵害防止請求權
(D) 所有人之自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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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0), C(2), D(1), E(0) #4000527
統計: A(11), B(10), C(2), D(1), E(0) #4000527
詳解 (共 3 筆)
#7474701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於遭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喪失占有的情況(民法第767條前段)。
(B) 侵害除去請求權:適用於所有權未遭奪取占有,但受有「妨害」或干擾的情況(民法第767條中段),如塗銷無效的抵押權登記。
(C) 侵害防止請求權:適用於所有權有遭受妨害之「虞」(尚未發生但有潛在威脅)的情況(民法第767條後段)。
(D) 所有人之自助權:指所有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及時情事下自己拘束他人或奪回物品的行為(民法第151條),與請求塗銷登記無關。
民法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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