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次序』是指讓與人拋棄自己優先受分配的次序,使受讓人處於與自己同一次序受分配的地位原本乙、丙、丁各可分得:180、100、0乙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乙丁同為第一位及第三位受分配之人第一、第三位可受分配的金額總共180乙丁原有債權額比例為180:120=3:2∴乙丁可分配之金額:乙:180(3/5)=108丁:120(2/5)=72
16.甲將 A 地分別設定抵押權予乙(180 萬)、丙(120 萬)、丁(12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