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簽發票面金額 10 萬元支票一紙予丙,丙不慎為丁所偷,丁記名背書轉讓予戊以支付貨款 10 萬元,請問:戊
是否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A)戊不得行使權利,因戊係自無權利之丁所受讓
(B)戊不得行使權利,因丁係惡意取得票據
(C)基於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戊可行使權利
(D)若戊係善意,則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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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9), C(57), D(267), E(0) #3235382
統計: A(22), B(49), C(57), D(267), E(0) #3235382
詳解 (共 2 筆)
#7312088
這題明明就是用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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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戊是善意取得,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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