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為何? A.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B.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C.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D.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E)分區調查
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A) CEADB
(B) CAEDB
(C) ECADB
(D) EACDB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7), C(107), D(44), E(3) #2820954
統計: A(11), B(7), C(107), D(44), E(3) #2820954
詳解 (共 2 筆)
#5413055
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