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為何? A.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B.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C.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D.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E)分區調查 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A) CEADB
(B) CAEDB
(C) ECADB
(D) EAC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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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7), C(107), D(44), E(3) #282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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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9007
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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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055
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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