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
與
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所以如果規定各級政府及教育事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依釋字373解釋,會認為不准組織公會的這項規定,使從事此項職業的人難以獲得他應該要有的合理權益,意即:不准組織工會的這項規定侵害了從事此項職業的人民在憲法上保障之結社權。
16.若法律規定各級政府及教育事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