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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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4/0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性原則) 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誠信原則) II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7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 查看完整內容 |
3F BBBBBbrother 高一上 (2024/04/03)
(1)適當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