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24.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下列何者屬於該條規定之情形? (A)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C)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時 (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需疏導群眾或戒備意外時 (E)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2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之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哪些措施? (A)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B)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C)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D)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警察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警察得強制其離車
35.下列有關警察蒐集、傳遞、保存與利用個人資料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如有治安上利用之必要,亦得傳遞 (B)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原則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C)警察對於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原則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D)其他機關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E)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