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二、多重選擇題:
21.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受警察機關處分不服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B)聲明異議,應當場以言詞或書狀敘明理由,逕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C)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
(D)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E)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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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9), B(413), C(3624), D(3580), E(3482) #2203777

詳解 (共 4 筆)

#3913175
55條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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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100

V(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B)聲明異議,應當場以言詞或書狀敘明理由,逕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V(C)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


 

V(D)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V(E)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A)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聲明異議。    (A)


II. 聲明異議,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B)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D)  (E)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I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D)

 

III.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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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70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5條 聲明異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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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7904
x(B)聲明異議,應X當場以X言詞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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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52354
未解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被處罰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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