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依下列何者請求補償?
(A)警察職權行使法
(B)警械使用條例
(C)國家賠償法
(D)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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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8), B(330), C(749), D(44), E(0) #2203775
統計: A(2808), B(330), C(749), D(44), E(0) #2203775
詳解 (共 5 筆)
#3821865
警職法第 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
,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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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41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以下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1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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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365
警職PK警械 可申請的對象 只有警械補償是第三人 其餘都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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