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市政府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保護區使用規定之攤販查證身分,對拒不出示身分證明之攤商,請警察人員協助會同強制帶回所內查證身分,其執行授權依據,下列何者屬之?
(A)社會秩序維護法
(B)行政罰法
(C)行政程序法
(D)警察職權行使法
統計: A(393), B(2107), C(565), D(1333), E(0) #2203771
詳解 (共 10 筆)
簡單來說
市政府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保護區使用規定之攤販查證身分,對拒不出示身分證明之攤商,請警察人員協助會同強制帶回所內查證身分,其執行授權依據,下列何者屬之?
雖然一樣為查證身分但發動時機不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犯罪預防
行政罰法34條-裁罰
市政府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保護區使用規定之攤販查證身分,對拒不出示身分證明之攤商,請警察人員協助會同強制帶回所內查證身分,其執行授權依據,下列何者屬之?
問主管機關授權依據,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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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考生號碼:80747 提】
1.釋義:
(1)參考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9.北市法一字第 09531864800 號函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警察得查證人員身分之情形,對協助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保護區私地上攤販身分之查證,似尚難認為符合上開規定各款所列情形。警察分局為協助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保護區私地上攤販身分之查證,係因該保護區私地上之攤販違反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者,即應以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據行政罰法第 34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2)因此,原公布答案:(B)行政罰法。屬於正確。
2.決議:本題原公布答案( B )無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34
行政罰法 第 34 條
I.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II.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35
行政罰法 第 35 條
I.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