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
(A)攔停交通工具
(B)詢問身分證統一編號
(C)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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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51), C(56), D(3665), E(0) #2203773

詳解 (共 3 筆)

#3823054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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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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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30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為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I. 警察依前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A)

 

二、詢問姓生年月日、出生籍、居所身分統一編號等。

(B)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C)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管束人,有下列情形,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D

 

一、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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