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前述「侵害最少」之意,屬下列何者?
(A)適當性
(B)必要性
(C)狹義比例性
(D)相當性
統計: A(603), B(2855), C(867), D(44), E(0) #2203772
詳解 (共 3 筆)
(1)適當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性原則)
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誠信原則)
II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7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衡量性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比例原則的子原則)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3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衡量性原則)
(2)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