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哪些情形,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A)照料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經通知 1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保管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E)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統計: A(3340), B(578), C(1114), D(3574), E(3527) #2203789
詳解 (共 5 筆)
第23 條 (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E)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D)/(A)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C)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B)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V(A)照料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經通知 1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3個月
(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6個月
V(D)保管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V(E)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E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A D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C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B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扣留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銷毀,
銷毀前,應將銷毀之程序、時間、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