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哪些情形,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A)照料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經通知 1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保管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E)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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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0), B(578), C(1114), D(3574), E(3527) #2203789

詳解 (共 5 筆)

#4044109

第23 條 (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E)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D)/(A)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C)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B)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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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667
警執法第23條(B) 經通知 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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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033

V(A)照料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B)經通知 1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3個月


 

(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6個月

 

 

V(D)保管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V(E)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E

 

二、保管照料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A       D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C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B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扣留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銷毀,



銷毀前,應將銷毀之程序、時間、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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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7834
x(B)經通知 1 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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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713
C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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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28016
未解鎖
第23 條 (變賣扣留物之情形)I 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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