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受法院裁定而不服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普通庭所為拘留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B)抗告期間為 5 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C)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或口頭敘述理由提出於普通庭為之
(D)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E)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
統計: A(1523), B(3439), C(618), D(3435), E(3549) #2203796
詳解 (共 6 筆)
(A)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普通庭所為拘留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簡易庭
V(B)抗告期間為 5 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普通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翌日起算。 (B)
II.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再向普通庭抗告。)
(C)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或口頭敘述理由提出於普通庭為之
應書面 簡易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B)
II.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再向普通庭抗告。) (C)
V(D)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0 條
I.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II.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V(E)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2 條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
聲明異議:得撤回
抗告:得捨棄、得撤回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