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下列何者係由《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A)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B)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C)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D)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E)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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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0), B(551), C(3394), D(349), E(135) #2203795

詳解 (共 2 筆)

#4570076

(A)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1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15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5 條

 

I.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III.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訂定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警政署定之

 

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6%B2%BB%E5%AE%89%E9%A1%A7%E6%85%AE%E4%BA%BA%E5%8F%A3%E6%9F%A5%E8%A8%AA%E4%BD%9C%E6%A5%AD%E8%A6%8F%E5%AE%9A.htm

 

 

(C)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1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

 

行政規則,參考「警械使用條例」,警政署訂定之。

 

 

http://www.moex.com.tw/pdf/1051121-1.pdf

 

 

https://fsixteenart.pixnet.net/blog/post/44111128-%E6%B3%A2%E9%BA%97%E5%A3%AB%E9%80%B1%E8%A8%98307-%E8%AD%A6%E5%AF%9F%E4%BA%BA%E5%93%A1%E4%BD%BF%E7%94%A8%E6%A7%8D%E6%A2%B0%E8%A6%8F%E7%AF%84

 

 

 

(E)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

 

 

https://6laws.net/6law/law3/%E8%AD%A6%E5%AF%9F%E4%BA%BA%E5%93%A1%E4%BD%BF%E7%94%A8%E9%98%B2%E8%AD%B7%E5%9E%8B%E6%87%89%E5%8B%A4%E8%A3%9D%E5%82%99%E6%B3%A8%E6%84%8F%E8%A6%81%E9%BB%9E.htm

 

 

行政規則,參考「警械使用條例」,警政署訂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條例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程、則、則、法、要、準或則。

 

 

 

 

 

除外其餘為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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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834
個人簡易記法 
【規則 規程 綱要 細則 標準 準則 辦法】
後面兩個字只要出現以上字眼--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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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5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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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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