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下列有關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B)行政罰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
(C)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
(D)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 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E)如出於過失者,亦得罰以拘留,惟得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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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6), B(3455), C(3246), D(3082), E(343) #2203790

詳解 (共 4 筆)

#3826677
A.釋字275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E.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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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113

(A)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不正確

 

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應不再援用 

 

V(B)行政罰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

 

正確

 

 

V(C)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  

 

正確

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
 
 
 
V(D)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 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正確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275

釋字第275號

 

爭點:認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之判例違憲?

 

 

理由書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三0號判例謂:「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及同年度判字第三五0號判例謂:「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原因為何,應可不問」失之寬泛。其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牴觸,應不再援用

(A)



理由書


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故於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必要仍須以過失為責任條件。

(B)   (C)    (D) 

 

 

(E)如出於過失者,亦得罰拘留,惟得減輕之

 

過失,得減輕,不罰拘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拘留,並得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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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8086
X(A)行政罰不X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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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2419
(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但書:但出於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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