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下列有關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B)行政罰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
(C)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
(D)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 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E)如出於過失者,亦得罰以拘留,惟得減輕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66), B(3455), C(3246), D(3082), E(343) #2203790
統計: A(1666), B(3455), C(3246), D(3082), E(343) #2203790
詳解 (共 4 筆)
#3826677
A.釋字275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E.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87
1
#4508113
(A)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不正確
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應不再援用
V(B)行政罰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
正確
V(C)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
正確
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
V(D)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 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正確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275
釋字第275號
爭點:認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之判例違憲?
理由書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三0號判例謂:「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及同年度判字第三五0號判例謂:「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原因為何,應可不問」失之寬泛。其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牴觸,應不再援用。
(A)
理由書
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故於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B) (C) (D)
(E)如出於過失者,亦得罰以拘留,惟得減輕之
過失,得減輕,不罰拘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2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