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編列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編列
(B)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 算支應
(C)警政、警衛事務部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規定,屬由中央與地方 共同執行事項
(D)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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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3), B(919), C(2228), D(462), E(0) #2203759

詳解 (共 10 筆)

#3820323

內政部常見問答-警政

中央政府編列地方警政預算可行性之探討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7478&p=9&f=6

依據憲法第108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至警政、警衛事務部分,則依憲法第109條及第110條規定,純屬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及7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故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係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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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4176

(C)警政、警衛事務部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

規定,屬由中央與地方 共同執行事項

 

警政署 Q1. 中央政府編列地方警政預算可行性之探討(<--這題應該是從這裡面出的)

依據憲法第108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警政、警衛事務部分,則依憲法第109條第110條規定,純屬地方立法執行事項  (但確屬不足時,得依警察法16條二項規定呈請中央補助)

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及7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轄市、縣市警政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係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別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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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011
試題疑義釋疑結果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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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007

(C)警政、警衛事務部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規定,屬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執行事項

 


屬由地方執行事項



https://se.cp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mc1TDNCMFlWOHhPREV5TWw4ek56Y3dPREl6WHpFMU5Ua3hMbkJrWmc9PQ==&fname=KLRPDGOPGHB5DGCHSXRP31VX15VTCDCDB1VTWTFH15UTHCCHB1QPSXVXHDVTKLEDRLNL50A515OPNPCH15JHGDA515ZXNL40JDVTHDEH35NL01UXUTB5GDB5EDB5KLUTSXJHCDUXSXUTDGEHSX01DGCH14OPCDSTJDRPHD4535NLDGCHSXRPSXCHKLIH45ED14RPUXB5UXOPZT55SX0151FHUTFDUXA5UTEDSTB5KLMLDGOPSTSTKOPK

 

pdf檔 第1、2頁 



一、釋義:

 

 

(一)依警察法第 3 條規定:「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因此,答案(C)警政、警衛事務部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規定,屬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執行事項。

屬於錯誤。 

 

 

 

(二)另有關(B)選項:「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三)依作答注意事項 2.單一選擇題:「每題 2 分,所列的四個備選答案,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將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選出。」對選項答案之敘述真意與關係,應觀察前後文,瞭解其真意,始為適當。 

 

 

 

(四)又本(B)選項之敘述,依據內政部說明:「依據憲法第 108 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至警政、警衛事務 部分,則依憲法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規定,純屬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19 及 70 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 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亦屬有據。 

 

 

 


二、決議:本題原公布答案( C )無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https://www.moi.gov.tw/News_toggle3.aspx?n=8364&sms=9015&_Query=25d792d9-b84f-4643-8a0e-b73c711d52c6

 

 

 

Q1. 中央政府編列地方警政預算可行性之探討

 

 

 

一、依據憲法第108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至警政、警衛事務部分,則依憲法第109條及第110條規定,純屬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及7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故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係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編列。

 

 

 

二、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由中央編列之爭議,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07號解釋,主要因我國憲法設有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及地方自治之規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均被賦予警察權限,並不採取國家警察一元化制度,而是分別執行中央與地方警察事務。

 

 

 

三、本署為健全警政一元化之指揮體系,曾於80及88年修憲時,建議增訂「警察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惟均未獲通過;另本署於94年提出為「加強統一指揮功能」、「改善警察裝備,提升執勤能力」、「統一警察經費,鼓舞員警士氣」及「避免地方議會控制警察預算」等4項理由,建請行政院將「警政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亦未獲同意。

 

 

 

四、查現行中央將錢、權同時下放地方為既定政策,故警政預算如改由中央統一編列,與目前整體政策方向相違;至地方警政預算因須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對於警察公權力之行使造成影響,然預算審議權原即為民意機關之法定職權,亦為民主政治必須遵行之常規,中央與地方亦然。

 

 

 

五、近年來,中央政府財政日益困窘,故有關將地方警政預算收回由中央統一編列,不僅中央財政無力承擔,亦有違前述憲法、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地方自治精神;如欲修改目前中央與地方之分權制度,唯有修憲才能克盡全功,惟修憲事涉層面甚廣、程序繁複,在各界未取得共識下,實不易達成;綜上,於現行體制下,地方警政預算仍無法改由中央政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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