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應警察人員特種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如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
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下列何者之規定行之?
(A) 訴願法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C)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D)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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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5), B(2118), C(121), D(230), E(0) #1964667
統計: A(2915), B(2118), C(121), D(230), E(0) #1964667
詳解 (共 10 筆)
#396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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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962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
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
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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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381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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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76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10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I.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II. 前項第5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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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508
訓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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