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財產遭受 10 萬元之損失 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該法院係指下列何者?
(A)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 地方法院民事庭
(C) 地方法院簡易庭
(D) 地方法院普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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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9), B(843), C(563), D(767), E(0) #1964670

詳解 (共 7 筆)

#3240720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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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314

訴願 -> 行政訴訟

 

40萬以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29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I.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1審管轄法院。

 

II.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III.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20萬元或增至新臺幣60萬元。

 

IV. 第2項第5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  (行政訴訟法)  第13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超過40萬: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 第 23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4&flno=230

行政訴訟法 第 230 條

(通常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前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之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40萬元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40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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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817
補充:通常是地方法院行政法庭審理簡易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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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3837
40萬 以內: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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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5274
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修法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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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072
現在是50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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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85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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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31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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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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