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有關警察教育教條及相關子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
(B)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
(C) 警察大學校長之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警察教育條例第 5 條之警察教育,並曾任
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 10 年以上者
(D)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行政院
定之
(E)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
學系為 4 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為 2 年
統計: A(4113), B(3867), C(1621), D(1184), E(3641) #1964677
詳解 (共 8 筆)
(C)
| 警察教育條例 |
第 7 條
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
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
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
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A)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2
警察教育條例 第 2 條
I.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
II. 前項學校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V(B)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5-1
警察教育條例 第 5-1 條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5&flno=3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 3 條
身家調查項目如下:
一、刑案紀錄資料。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國籍、戶籍資料。
五、學歷資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
七、身心健康狀況。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5&flno=4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 4 條
I. 初試錄取人員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II. 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C) 警察大學校長之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警察教育條例第 5 條之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 10 年以上者
行政工作5年以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7
警察教育條例 第 7 條
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5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5年以上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5
警察教育條例 第 5 條
I. 警察大學設下列系、所:
一、學系:
(一) 4年制各學系:修業年限4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二) 2年制技術系:修業年限2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二、研究所:修業年限碩士班1至4年,博士班2至7年,成績及格,符合學位授予法者,分別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II. 前項各系、所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大學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III. 警察大學各學系及2年制技術系,得甄選或甄試警察專科學校成績特優或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選或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9
警察教育條例 第 9 條
I.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II.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E)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 學系為 4 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為 2 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98&flno=2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 2 條
I.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4年制各學系為4年。
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4年制轉學生為2年。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為2年。
四、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
II. 各校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服務年限未滿之各科、系、班、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III. 前2項服務年限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IV.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內政部核准者,得不受第1項之限制。
(C)警察教育第7條:
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
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
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D)警察教育第9條: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
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
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
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