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警察行使蒐集資料之職權,有關程序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命相關機關(構)裝設
監視器
(B) 對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以科技工具實施觀察及動態掌握,
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C)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以書面敘明原因事實等,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
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D)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者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書面交付任務
(E) 對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
場
統計: A(1488), B(3569), C(3954), D(1302), E(3412) #1964682
詳解 (共 9 筆)
警職法10
(A)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命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 監視器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5
(D)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者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書面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
「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E)警執法§14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A)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命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
得協調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V(B) 對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以科技工具實施觀察及動態掌握, 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跟監)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III. 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V(C)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以書面敘明原因事實等,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D)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者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書面交付任務
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5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5 條
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簡要案情狀況。
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
三、蒐集資料項目。
四、任務起迄時間。
五、聯繫方法。
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
V(E)對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4 條
I.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II.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釋疑結果:
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
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
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適當方法 不包括 書面嗎
反正都自己人
解釋得過去就是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