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針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裁處,下列何者擁有救濟之管轄權?
(A) 地方法院簡易庭
(B) 警察局
(C) 地方法院普通庭
(D) 高等行政法院
(E)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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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9), B(1045), C(3900), D(117), E(334) #1964693
統計: A(4079), B(1045), C(3900), D(117), E(334) #1964693
詳解 (共 4 筆)
#464269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II.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之管轄權:
1. 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2. 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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