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時,人民得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 訴願
(B) 行政訴訟
(C) 聲明異議
(D) 國家賠償
(E) 損失補償
統計: A(3793), B(3888), C(1671), D(3585), E(597) #1964691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上面一堆回答根本唬爛XD 看答案掰過程。
還在那邊分析兩者不同。
其實"表示異議"就是"聲明異議",都是在執行過程中,
對於命令、方式、程序及利益損害的事中反應。
那,為什麼答案沒有呢?
個人推測是因為出題老師沒有把當下執行算在題目內,
他是直接以警職法29條第三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當出題標的。
也就是說出題老師已經設定警察已經執行完畢了。
所以不生事中救濟的問題,自然就沒有聲明(表示)異議的空間。
警大類的題目常常會有這種"我到底要不要自行腦補"的困擾,
只能當做是警大警專的特色了。
不過雖然警職、社維、行執都有聲明異議,
但警職跟行執的聲明異議後續救濟方式不太一樣,因為跟這題無關,
就不再贅述了。
聲明異議 在社維法跟行政執行法才有
警職法:表示異議
社維法:聲明異議
違法: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合法、依法:損失補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A B
警察違法職權:損害賠償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D
警察依法職權:損失補償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E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