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有關警察人員官等與官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官等共計 3 個
(B) 官階共計 14 個
(C) 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D) 警監各官階均應任官
(E)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均應先予試用 6 個月
統計: A(3784), B(664), C(3075), D(3248), E(927) #1964687
詳解 (共 6 筆)
V(A)官等共計 3 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1、2、3、4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B) 官階共計 14 個
警監:特、一、二、三、四 5個
警正:一、二、三、四 4個
警佐:一、二、三、四 4個
5 + 4 + 4 = 共13個
V(C)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3 條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以下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
I.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II.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III. 前項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1階為限,不受第13條規定之限制。
IV.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11&flno=1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0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V(D)警監各官階均應任官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6 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E)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均應先予試用 6 個月
初任各官等,具2種情形之一,不用試用:
1.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1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不須試用。
2.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7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7 條
I.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1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II.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2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28條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1次記1大過情形之一者,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III.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難道 實習跟適用 可以混為一談?
按字面的解釋就不一樣啊
我大學的實習 畢業之後
我去業界我還是有試用期啊
超詭異的答案
反正都自己人
解釋得過去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