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依據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警察事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地方警政、警衛實施
(B) 「地方警政之實施」,專屬直轄市
(C) 「地方警衛之實施」,屬於直轄市、縣(市)
(D) 全國性警察法制之立法權,專屬中央
(E) 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屬中央立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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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8), B(3624), C(3940), D(3832), E(817) #1964676

詳解 (共 5 筆)

#3311653

(A)警察法第4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直轄市警政、警衛縣 (市) 警衛之實施。


(B)、(C)警察法第3條第2項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D)警察法第3條第1項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E)警察法施行細則第5、6條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 (市) 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縣 (市) 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縣 (市) 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


第 6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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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屬中央X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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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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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261

指導監督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A選項應該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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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422

V(A)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地方警政、警衛實施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4

警察法 第 4 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

 

 

V(B) 「地方警政之實施」,專屬直轄市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V(C) 「地方警衛之實施」,屬於直轄市、縣(市)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V(D) 全國性警察法制之立法權,專屬中央

 

正確


警察教育、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E) 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屬中央立法事項

 

 

不正確

 

地方立法並執行(直轄市立法並執行、縣市立法並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5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2項由縣 (市) 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實施事項。

 

三、關於縣 (市) 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縣 (市) 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6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2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實施事項。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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