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僅得於警察行使職權後以書面陳述理
由,表示異議
(B)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之異議,警察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
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C)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
(D)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
請求補償
(E) 損失補償之救濟時效,應於知有損失後 2 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統計: A(127), B(3583), C(3454), D(1833), E(3575) #1964683
詳解 (共 7 筆)
(A)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僅得於警察行使職權後以書面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事中 當場
V(B)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之異議,警察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V(C)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
(D)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
生命、身體、財產
,沒有自由
V(E) 損失補償之救濟時效,應於知有損失後 2 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D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E
D:生命身體財產X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