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 85 條第 4 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之處罰,有關該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警察機關管轄事項
(B) 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法院簡易庭管轄事項
(C) 被處罰人如有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D)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如有不服裁定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如對普通庭之裁定不服,得再行抗告
(A) 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警察機關管轄事項
(B) 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法院簡易庭管轄事項
(C) 被處罰人如有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D)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如有不服裁定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如對普通庭之裁定不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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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8), B(3723), C(1743), D(3706), E(480) #1964678
統計: A(968), B(3723), C(1743), D(3706), E(480) #1964678
詳解 (共 10 筆)
#3841786
(C)
警察機關/處分/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簡易庭/裁定/翌日起五日內/抗告
本題管轄機關為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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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400
依社維法第43規定(罰鍰沒入申誡由警察機關自行處分以及第45條規定(第43條以外之處罰由簡易庭裁定)
社維法第85條處罰規定為 拘留跟罰鍰
依社維法第58條規定: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有不服得提起抗告
依社維法第59條規定: 提起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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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888
第45條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第50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第85條
無故撥打警察機關..........處拘留或新臺幣......
這題答案為B也有點奇怪
(A)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警察機關管轄事項
(B)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法院簡易庭管轄事項
依照社維法規定,85條之違序案件應屬簡易庭裁定,而由警察機關處罰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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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34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未明寫的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被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簡易庭裁定,得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提出於原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抗告」,「不服」「普通庭」對於「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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