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警察法第10條:「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其中所稱警察所為之「命令」,屬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A)職權命令
(B)法規命令
(C)命令處分
(D)行政規則
統計: A(1018), B(737), C(3341), D(113), E(0) #1964655
詳解 (共 10 筆)
第九條「法規命令」不可救濟;
第十條「下命處分」可救濟。
警察法
警察法 第 9 條 的命令是指法規命令,抽象性的法令不能救濟。
警察法 第 9 條 的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地方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發布之。
警察法 第 10 條 的 「命令處分、下命處分、行政處分」,此條的「警察命令」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為「具體性規範」,得救濟,得訴願、行政訴訟。
警察法 第 10 條 的命令是指命令處分、下命處分、行政處分,得救濟,得訴願、行政訴訟。
包含預防犯罪(行政警察)、防止危害(行政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
警察雙重作用、警察雙重功能: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行政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I. 本法 (警察法) 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 前項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6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0
警察法 第 10 條
(命令處分、下命處分、行政處分,具體性規範,得救濟「得訴願、行政訴訟」)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