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裝設監視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僅得於公共場所裝設
(B) 警察機關為監視器之主管機關
(C) 應於公共場所全面裝設
(D) 蒐集之資料,原則上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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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4), B(205), C(100), D(4256), E(0) #1964658
統計: A(484), B(205), C(100), D(4256), E(0) #1964658
詳解 (共 6 筆)
#4370382
(A)僅得於公共場所裝設
得裝設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
(B) 警察機關為監視器之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監視器之主管機關
(C) 應於公共場所全面裝設
裝設,應符合 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
經常發生、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V(D)蒐集之資料,原則上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警察得協調相關單位,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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