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罰之執行,何者敘述錯誤?
(A)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後執行
(B)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
(C)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 24 小時為 1 日
(D)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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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5), B(142), C(533), D(333), E(0) #2203762
統計: A(3165), B(142), C(533), D(333), E(0) #2203762
詳解 (共 10 筆)
#3820350
第 四 章 執行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第 51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第 52 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第 53 條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第 54 條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 時釋放之。
55
0
#3842240
A:確定後
25
2
#3818559
社維法第 51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
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
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
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
滿時確定。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
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
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
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
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
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
滿時確定。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
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
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10
0
#4512086
(A)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後執行
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1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B)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3 條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C)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 24 小時為 1 日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4 條
I.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24小時為1日。
II.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0時至8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8時釋放之。
(D)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正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7
0
#3988136
裁處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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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604
裁處「確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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