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察教育機關為辦理警察養成教育,使其畢業學生能適時投入警察行列,為國家執行各項警察 職務,以公費警察養成教育之方式培養人才。警察教育機關與接受公費警察養成教育學生之間,其法律關係為何?
(A)行政處分
(B)行政命令
(C)私法契約
(D)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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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38), C(283), D(4702), E(0) #2203758

詳解 (共 3 筆)

#4639972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43216.00



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id=C%2c20170314%2c001&ro=0&ty=D&q=7d89210f412c11e1232edeb095d3b02e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警察專科學校招考入學之學生可享受公費及警察養成教育,畢業後得經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惟為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才之目的,且能及時補充及增加警察之人力,於 25 期招生簡章上載明

 

 

 

作為與接受公費警察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核與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無違,自得作為入學公費生與警察專科學校間成立行政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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