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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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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
科目:
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2年 - 11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員工甄試試題: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18736
年份:
112年
科目:
台糖◆民法概要
16.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而導致他人受有損害的行為,加害人必須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侵權行為?
(A)將自用汽車停放在鄰居的車庫門口
(B)騎腳踏車不慎撞傷路人
(C)大樓外牆剝落砸傷路人
(D)外科醫師替緊急傷患開刀手術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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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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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察對侵權行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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