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大量傷病患」定義為:
(A) 指多重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人以上者
(B) 指多重事故、災害發 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
(C) 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人 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人以上者
(D) 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 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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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4), C(2), D(126), E(0) #254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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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492
依據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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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320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義
大量傷病患 : 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15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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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
1.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含野外地區),並定期辦理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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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消防機關等有關機關對發生於鄰近地區之大量傷病患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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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轄市、縣(市)政府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依災害規模或種類,
建立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施以救護有關工作。(涉及軍事機密,應會商軍事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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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參與現場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及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應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施予救護。 (罰則 : 未依,處5萬以上25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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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參考,不販售,一起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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