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建築法第32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各款,請問以下何者為錯誤?
(A)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B)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C)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十分之一
(D)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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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1), C(87), D(30), E(0) #3210561
統計: A(23), B(31), C(87), D(30), E(0) #3210561
詳解 (共 4 筆)
#6250965
建築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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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
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
八、施工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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