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於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員獎懲情形、完成幼照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等為平時考核之依據
(B)契約進用人員涉有重大違失情事、對於幼兒園幼兒或其他同仁,實施暴行或有重大 侮辱之情形應辦理專案考核
(C)年終考核未滿70分為丙等,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D)契約進用人員連續任職滿六個月,未滿一學年者,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次學 年薪資提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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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57), C(90), D(74), E(0) #3102254
統計: A(108), B(257), C(90), D(74), E(0) #3102254
詳解 (共 2 筆)
#6052550
A: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
成效、出勤紀錄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
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
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本條例及幼照法
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考核。
三、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
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C: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D:契約進用人員任職滿一學期,未滿一學年者,另予考核;其考核項目、各等分數,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次學年仍留原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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