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至年滿幾歲止
(A)六十五歲
(B)六十六歲
(C)六十七歲
(D)六十八歲 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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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1), B(6), C(9), D(178), E(0) #487112

詳解 (共 2 筆)

#2173115
新增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2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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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382
第五十二條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 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 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 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 年滿六十五歲止。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 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 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 年滿六十八歲止。

六十八歲應該是延長有效時間的歲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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