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 會受到下列何種程度的處罰?
(A)一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
(B)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緩
(C)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D)四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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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88), C(1103), D(38), E(0) #1341664

詳解 (共 2 筆)

#143494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

第 48 條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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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411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四十八 條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二十七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

指導或轉介治療。

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前項預防接種資料,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幼兒入園或學年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供教保服務機構。

父母或監護人未提供前項資料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父母或監護人未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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